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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单位: 鄱阳湖渔政局
 
 

   渔政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          单位电话:0792---3265713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水域污染防治、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拟定、呈报全县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水域污染防治、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等的工作计划;
(三)负责对相关部门涉及有关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渔业水域污染防治、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增殖的协调工作;
(四)实施渔业捕捞许可,水生野生动植物利用许可及渔业船舶登记的审批发证工作;
(五)指导渔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渔政执法人员培训,开展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
(六)负责对渔业行政违规对象的查处;
(七)负责组织对渔政工作人员有关渔业行政处罚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县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及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县渔业及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保护、增殖;
(十)负责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对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
(七)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八)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规定》;
(九)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十)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执法权限
(一)负责全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县渔业及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
(三)负责全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查处。

 

办公室    电话:2365713

(一)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对外行政事务的联络、接待等工作。

(二)承担重要及综合性的报告、文件、讲话起草工作。

(三)负责局政务宣传信息的采集、审核、编发;负责联系新闻媒体,统一对外综合宣传报道。

(四)负责与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等各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

(五)负责局党建、党风廉政、劳动人事、财务、文秘、保密、档案、信访、督查催办综治、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工会、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制订相关内部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汇总、编制局业务性规章制度。

(七)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渔政股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渔业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渔政管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重大渔事纠纷,参与重大渔业违法案件查处。

(三)负责湖区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编制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渔业执法联合行动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重大专项执法行动和管理措施的实施。

(四)负责渔业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行风督察;承办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渔业执法装备建设和拟定渔政人员制服计划。

(五)负责起草渔政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性文件。

(六)负责组织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湖区渔船、渔港、船员管理工作,安排调整捕捞场所。

(八)负责审核、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负责渔业船舶燃油补贴审核、发放。

(九)负责渔业保险工作;承担渔业行政复议工作。

(十)承办局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源与环保股

(一)负责编制湖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年度工作计划、规划、统计。

(二)负责湖区内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与评估。

(三)负责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四)负责湖区春季禁渔和冬季禁港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负责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参与涉渔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六)负责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重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

(七)负责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八)负责湖区渔业环境保护和渔业生态修复工作。

(九)审核《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特许证》的申请工作。

(十)承办局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渔船检验股(渔船检验站)

(一)贯彻执行国家渔业船舶技术监督检验的法规、条例、规范、规程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渔业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

(二)负责全县渔业船舶安全检查、承担辖区内小型渔业船舶的法定检验及承担水上执法工作。

(三)依法管理《渔业船舶登记证》、《渔船检验证书》,依法征收渔业船舶检验费。

(四)协助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开展验船人员的培训及考试(核)工作。

(五)协助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开展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的计算机管理工作。

(六)规范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地统计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七)协助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开展渔业船舶的重大机损、海损事故的技术调查和技术检验鉴定工作。

(八)协助省渔政局、省渔业船舶检验局对在本县建造、修理、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核发渔业船舶登记证、核发渔业船舶牌照等工作。

(九)承办局领导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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