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永修县支行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有权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永修县支行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永修县支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一)没有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没有执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没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没有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没有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没有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没有执行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规定的行为;
(八)没有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复议
对中国人民银行永修县支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金融统计等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对永修县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
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永修县支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是个人的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决定的副本及其他证据的附件。
行政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永修县支行有权对辖内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