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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备案办理指南

一、实行登记备案制的范围: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所有项目(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简要说明项目来源、投资方情况、建设地点、项目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及流动资金投资需分别说明)及资金来源、分期投资计划安排、主要建设内容和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技术、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填报《登记备案申请表》。

3)企业决定项目投资建设的正式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各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5)厂区平面规划图。

6)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增用地土地预审文件;不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出具原有的土地证明。

7)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登记备案程序。登记备案制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估算投资1亿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登记备案;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发改委登记备案。

备案主管机关对申请备案项目,就是否属于备案的项目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行业规划,进行合规性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发给“予以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书面作出不予备案答复,并说明理由。

备案主管机关应在收到备案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四、相关说明

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五、承办单位:发改委  联系方式:07923233149   信箱:yxfgw@163.com

内资项目核准办理指南

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国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详见《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申报材料:

(一) 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申请人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承受能力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项目申请人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核准程序: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是否核准的决定。

经审查同意核准的,核准部门按《mobile365体育在线投注关于公布永修县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永府字[2005]38号文)精神,核定下达建设局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15/m2)、人防办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4/m2)、经贸委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m2)及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5/m2)等建设规费缴费通知单,项目申请人缴费后凭缴费凭证复印件领取项目核准文件,原件备查。

对不同意核准的,核准部门应当向项目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对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

四、相关说明

项目单位依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可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五、承办单位:发改委  联系方式:07923233149   信箱:yxfgw@163.com

 

入园项目办事程序

一、备案项目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

备案项目是指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投资建设以外的项目。

(一)县发改委负责项目备案登记,核发《企业投资项目准予备案通知书》。所需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填写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

3、投资商与园区或投资服务局签订的投资协议书;

4、建设项目平面规划图。

(二)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所需材料:

1、企业投资项目准予备案通知书;

2、项目申请报告。

一般性项目只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

(三)县规划办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

1、企业投资项目准予备案通知书;

2、项目申请报告。

(四)县国土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合同书》。所需材料:

1 、企业投资项目准予备案通知书;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建设用地平面规划图;

4、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

(五)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所需材料:

具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六)县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所需材料:

1、企业投资项目准予备案通知书;

2、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及审查合格文件;

3、投资商与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

4、投资商与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七)县国土局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所需材料:

1、所在园区审核意见;

2、建设用地批准书 。

(八)县房管局核发房屋产权证。所需材料:

1、竣工综合验收单;

2、土地使用权证 。

(九)危化项目必须由县安监局负责前期《项目选址批复》和安全生产评价,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

1、企业投资项目准予备案通知书;

2、项目申请报告;

3、其他相关材料。

二、核准项目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

核准项目是指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投资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和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项目以及境外客商投资项目。简单地说,凡资源性项目、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和服务性项目及境外客商投资项目都属于核准项目。

(一)县发改委负责项目核准。所需材料:

1、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县环保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3、县规划办出具的选址规划意见;

4、县国土局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境外投资项目还应提交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和公司董事会的投资意向书。

(二)县规划办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需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

(三)县国土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合同书》。所需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平面规划图;

4、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

(四)县消防大队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所需材料:

具有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五)县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所需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

2、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及审查合格文件;

3、投资商与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

4、投资商与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

(六)县国土局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所需材料:

1、所在园区审核意见;

2、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县房管局核发房屋产权证。所需材料:

1、竣工综合验收单;

2、土地使用权证。

(八)危化项目必须由县安监局负责前期《项目选址批复》和安全生产评价,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

2、项目申请报告

3、其他相关材料。

三、应缴纳费用

入园项目除收取办证工本费外,其它均实行零规费。

四、承办单位:发改委  联系方式:07923233149   信箱:yxfgw@163.com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指南

一、实行核准制的项目范围: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申报材料

(一) 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格)的机构编制;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项目申请人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5)规划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按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三、核准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计委)核准,具体核准权限划分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核准程序

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发展改革部门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并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项目核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单位(下级项目核准机关、项目单位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前款规定的核准或审核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四、相关说明

项目申请人凭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手续。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上述相应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原项目核准机关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

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项目核准机关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五、承办单位:发改委  联系方式:07923233149   信箱:yxfgw@163.com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指南

一、实行审批制的项目范围: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以及虽未使用政府性资金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有专门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政府性资金包括: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报材料:1.项目申请报告;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财政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来源证明;7.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申报材料,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对同意批复的项目,按《mobile365体育在线投注关于公布永修县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及标准目录的通知》(永府字[2005]38号文)精神,核定下达建设局收取的市政设施配套费(15/m2)、人防办收取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14/m2)、经贸委收取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8/m2)及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5/m2)等建设规费缴费通知单,建设单位缴费后凭缴费凭证复印件领取项目批复文件,原件备查。

对不同意批复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批复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批复的理由。按现行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应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审批或转报。

四、承办单位:发改委  联系方式:07923233149   信箱:yxfg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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