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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格证和会计专业证书有关政策

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会计考试可以登录江西会计网, http://acc.jxf.gov.cn/html/hjks/index.html,及时关注公告和政策!

特别提醒:近期社会上出现不法机构和个人,打着各种幌子,采取发送短信,QQ留言等方式,散布“专业操作2015年江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改分或成绩包过”的谣言,欺骗考生,骗取钱财。请广大应试人员切勿轻信谣言,以免上当受骗。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精神,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方式。每年报名时间在56月份左右。考生可登录江西财政网(www.jxf.gov.cn)或江西会计网(acc.jxf.gov.cn),在网上填写报名表并网上缴费。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1、所需资料:(1)统考科目和会计电算化科目成绩合格证明;(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3)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4)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符合免试条件的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申明。

2、办理地点:以各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公布的办理地点为准。

3、办理流程及时限:申请人或代理人携带所需材料到各会计从业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

1、相关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继续教育方式:采取网上继续教育形式。登录“江西财政”网(http://www.jxf.gov.cn/),点击主页左边的“江西省会计人员远程继续教育”图标进入学习。

3、登记方式:我县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全部采取网上继续教育形式,学习网站自动会把学习记录情况导入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学员信息中。县财政局为了方便广大学员,2015年度已通过网上远程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需要前往县财政局进行登记,如个别学员通过网上远程继续教育后,确实需要盖章的,也可自行前往县财政局综合会计股办理。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2、调转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工作调动的有效证明(系指调令、合同、协议等)、继续教育相关证明及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变更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以及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五、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及考试成绩

依据:江西省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会字[2002]204)

公开方式: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初级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及政策等通过在报刊上公告和发文方式公布,考试成绩通过下发文件和信息台声信电话公布。(会计处不具体办理报名事宜,具体报名工作在各报名点进行。)

六、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成立分支机构、合并、终止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55)、财政部《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财会协字[1993]110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的通知》(财会协字[1997]46号)、《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协字[2000]27号)、《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协字[2000]28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财会协字[1998]23号)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赣财会字[2000]210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赣财会[2002]1017号)审批。

见行政审批栏内《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审批流程图》、《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行政审批流程图》、《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行政审批流程图》等,报省财政厅领导审批。

 

 

201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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