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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户口申报

事项名称

出生户口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

办理材料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居民户口簿、《准生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收养公证书、《收养证》等)。

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3233802

办理流程

1、婴儿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
、弃婴收养落户由收养人持《收养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明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弃婴落户手续。

表格下载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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