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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设定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13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申办对象 :寺观教堂
申办条件 :
1
、有50人以上的信教群众;
2
、有经过宗教团体认定、宗教工作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
3
、有具备开展宗教活动条件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4
、有合法的资金来源;
5
、在附近5公里范围内没有同类宗教活动场所;
6
、有民主管理组织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办理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情况说明;
2
、拟主持宗教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该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
、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是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
4
、资金证明;
5
、设立地点和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
、其它必要材料。

办理地点

县宗教局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923230904

办理流程

申请——审核——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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