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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事项名称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

 

申请条件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办理材料

一、经立项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申请说明书。

二、领取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申请书》。

三、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或者用地证明文件。

四、用地红线图。

五、其他有关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应当提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军队用地转为民用或者开发用地的,应当有军事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军用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3、市政管线工程应当提供拟建示意图;

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提供相应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5、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的化学物品等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

6、涉外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国家安全事项审定书;

7、按照法律、法规应当进行地质灾害评估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8、大、中型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估报告。

 

办理地点

永修县建设局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92---3269037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踏勘—审批—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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